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 黑河市新和富彩钢有限公司 黑河市爱辉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河市新和富彩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黑河市爱辉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289万元,利息7,952,808.49元; 二、被告黑河市新和富彩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黑河市爱辉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借款本金1,289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对被告黑河市新和富彩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黑河市爱辉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289万元、利息4,775,325.9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黑河市新和富彩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黑河市爱辉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995元,由原告黑河市爱辉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元,被告黑河市新和富彩钢有限公司负担143,995元,其中被告***对143,995元中的121,76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