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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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商河县明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26民初3341号 原告:商河县明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商河县明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商河县明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商河县明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9-11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