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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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阜新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与被告***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本金19664.32元、手续费2433.95元、违约金1191.1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分期利息1303.06元及2019年4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息(利息以借款人未按期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19年4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就抵押物(辽J×××××号雪佛兰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旭光 人民陪审员 刘雪飞 人民陪审员 冯庆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彦筱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