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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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太仓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仓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1962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确认如下账户为款项的接收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长海支行,账号43×××4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8元,由原告***、***负担897元,被告太仓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1元。原告***、***预交但不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31元由本院退还,被告太仓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支付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太仓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32×××81)。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7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