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资金拆借利率1.69倍[1+0.3+(1+0.3)*0.3],分别以2019年1月17日逾期未给付金额355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18日;以2019年4月17日逾期未给付金额15450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25日;以2019年4月25日逾期未给付金额5450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13日;以2019年9月13日逾期未给付金额34500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4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24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96元,原告负担3500元,被告负担5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96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8-12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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