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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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永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向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386.83元; 二、被告***应向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元;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200元。 上述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