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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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高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77836.5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高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00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高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3335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1348元,公估费6700元,共计8048元,由被告***承担5634元,被告***承担24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