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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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七台河东旭兴邦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商柳洲医疗费144913.54元、残疾赔偿金122602.20元、误工费28882.80元、护理费19654.1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700.00元、营养费4500.00元、取金属内固定物费10000.00元、鉴定费3310.00元、鉴定邮寄费50.00元、鉴定检查费及门诊挂号费245.00元、治疗期间交通费1252.00元、鉴定期间交通费616.00元、病例复印费171.00元,合计340896.69元的50%即170448.35元。原告商柳洲自行承担赔偿款340896.69元的50%即170448.35元。 二、被告***承担被告七台河东旭兴邦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商柳洲170448.35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扣除被告***先行垫付医疗费12600.00元,其尚应承担157848.35元(170448.35元-12600.00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商柳洲对被告金沙新区教会的诉讼请求。 上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本案诉讼费6224.00元,减半收取3112.00元,被告七台河东旭兴邦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56.00元、原告商柳洲承担155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