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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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通海铜业有限公司 台州康住科技有限公司 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 台州易林进出口有限公司 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台州易林进出口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61127××××.X,名称为“磁悬浮地漏芯子”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该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玉环市通海铜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61127××××.X,名称为“磁悬浮地漏芯子”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该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三、被告台州易林进出口有限公司和玉环市通海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负担3960元,被告台州易林进出口有限公司、玉环市通海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