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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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 济南百川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百川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48039.03元。 二、限被告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百川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息(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以本金258912.03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本金548039.0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对上述判决一、二项给付内容,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济南百川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8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