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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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都匀市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匀市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8248.83元(以交付房款972975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6月26日止); 二、被告都匀市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的违约金47530.8元(以交付房款972975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日起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至2018年8月6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12元,由被告都匀市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