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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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道明华建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方县教育科技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76144.4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0.00元,由原告***负担910.00元、被告大方县教育科技局负担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