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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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理赔款33272.63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以33272.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17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支付逾期保费1209.68元; 三、驳回阳光保险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3元,公告费28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