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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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191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五项; 二、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191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以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三、济南历下金三宝钢架管租赁站、北京市小井三联建筑工具租赁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医疗费30998.4元、鉴定费2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46元,减半收取1973元,由***负担1253元,济南历下金三宝钢架管租赁站、北京市小井三联建筑工具租赁站负担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46元,由北京市小井三联建筑工具租赁站负担4246元,济南历下金三宝钢架管租赁站负担300元,***负担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