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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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州市合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关于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素社直街群策x巷xx号房屋的租赁关系。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腾空交付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素社直街群策x巷xx号房屋给原告;交还时,不得拆卸固定在房屋结构或墙体内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设备、固着物。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3月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期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其中,2019年3月的费用为1元,从2019年4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之后的房屋使用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在每月月底前付清(参照合同约定的标准)】。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补交免租期内的场地占用费49700元。 五、原告有权没收被告已付的租赁保证金213000元。 六、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14889元,由原告负担4020元,由被告负担108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