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芜湖宝德轮业有限公司 江苏睿昕联合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睿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苏州托尔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宝德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睿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债务清偿行为无效; 二、被告苏州睿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宝德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611035.6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9910元,减半收取4955元,由被告苏州睿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