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支公司 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支公司赔付给原告***保险理赔金4810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55元,减半收取计501.28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501.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