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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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8297.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由法院转付赔偿款,需注明详细案号及承办法官姓名)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699.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由法院转付赔偿款,需注明详细案号及承办法官姓名)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元,由原告负担532元,被告人保公司负担546元,被告太平公司负担234元。原告负担特快专递费65元,被告人保公司负担特快专递费160元,被告太平公司特快专递费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