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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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 招远市六鼎商贸有限公司 龙口富龙客运有限公司 莱州市新舟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73126.9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9626.9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莱州市新舟运输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被告龙口富龙客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付款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2元,减半收取2636元,原告负担41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负担1923元,被告***、被告莱州市新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9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