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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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德喜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投资款20000元并支付2017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的投资基础收益251元; 二、被告烟台德喜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基础收益(按照每年4000元的标准,自2018年5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作出之日止); 三、被告山东临歌枣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1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烟台德喜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已经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烟台德喜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四、被告***、被告***对被告烟台德喜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已经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烟台德喜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被告烟台德喜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临歌枣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