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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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民初116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民初116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民初116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387039.92元、返还***5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511元,由***负担217元,***负担42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司法鉴定费5470元,由***承担3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公司承担5170元,上述鉴定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公司已预缴,***承担部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公司可在支付***赔偿款时直接予以扣减。二审案件受理费807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公司负担369元,由***负担438元,***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