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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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杭州埃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祥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埃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祥能源有限公司货款2739806.85元及逾期利息(以2739806.85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6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杭州埃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祥能源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20000元。 【上述款项均汇至: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9558××××441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三、被告***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确认的被告杭州埃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中祥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埃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8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