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杭州汇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康斌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康斌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190827.6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康斌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利息(前述利息以上述第一项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计算标准自2020年8月12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康斌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杭州康斌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费500元; 五、被告杭州汇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驳回原告杭州康斌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保全费1505元,由原告杭州康斌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1元,由被告***、杭州汇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604元。 原告杭州康斌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汇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