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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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城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款164236.96元,承担逾期利息(以劳务款164236.9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合同违约金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8元,原告***负担300元,被告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