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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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滨州市逸云建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滨州市逸云建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89287.76元,并支付利息(以89287.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滨州市逸云建工有限公司负担1010元,原告***负担2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