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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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 二、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1531.96元,并支付以本金2501531.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及本金2501531.9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三、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交镇海热电配套管道施工工程竣工技术资料; 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交付刻有“中原石油勘探局工程建设总公司浙能镇海热电配套管道安装工程项目部”字样的印章; 五、驳回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审案件受理费40870元,由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负担24251元,由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6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870元,由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负担24251元,由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6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