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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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合肥国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国购投资集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国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万元; 二、被告合肥国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9.8%向原告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7%向原告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罚息; 三、被告合肥国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以其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照日4.9%/360的利率计付;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以35,0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4.9%/360的利率计付); 四、原告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国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1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在上述一、二、三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国购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国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10,000万股股权在上述一、二、三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合肥国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4,174.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国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