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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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597995.1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20年2月21日,利息11692.52元、罚息25.47元、复利103.92元;之后罚息以所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82%计至款项清偿之日);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新城区**********************的房产就上述第一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49.09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769.09元,合计8918.1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本院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