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贷款本金63593.8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截止至2020年3月28日利息3199.56元,罚息332.57元,复利112.81元;之后的罚息以尚欠本金63593.89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19.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尚欠正常利息3199.56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19.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确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名下粤E*****号小型轿车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理费减半收取为765.49元,财产保全费712.39元,合计1477.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24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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