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德泰自来水有限公司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可尔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 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9179号民事判决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291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 二、大连德泰自来水公司给付大连可尔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1,600,269.90元(已给付完毕)。 三、大连德泰自来水公司给付大连可尔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逾期支付1,076,705.90元货款的利息(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076,705.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150%计算)(已给付完毕)。 四、大连德泰自来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大连可尔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5%的质保金523,564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以523,5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150%计算)。 五、驳回大连可尔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给付金钱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230元,由大连可尔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43,685元,由大连德泰自来水公司负担12,5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56.16元,由大连德泰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