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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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初476号民事判决; 二、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春神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天宝冰淇淋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春神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天宝冰淇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春神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天宝冰淇淋有限公司负担2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11800元(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春神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天宝冰淇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万元(已交纳),由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1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