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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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借款本金286,29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的利息4,731元,逾期利息46,253.55元,以及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以本金、利息之和291,022元为基数,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59.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6.37元,合计8,56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