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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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728776.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42201.6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2元,已减半收取计3551元,鉴定费1200元,共计475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