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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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天益同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昌兴投资有限公司融资本金7000万元及融资收益2,741,927.47元; 二、被告沈阳天益同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昌兴投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6月12日起,以7000万元为基数,以日24%/36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天益同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昌兴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225,000元; 四、原告大连昌兴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伊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沈阳天益同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720万股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辽宁伊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顺意福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天益同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辽宁伊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顺意福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沈阳天益同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大连昌兴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1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5,1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天益同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伊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顺意福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11,732元,并于上述给付时间一并付清;原告大连昌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