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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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返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42.98元、截止至2016年11月29日利息及滞纳金(逾期还款违约金)25元,合计9967.98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欠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8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