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城区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84658元(42329元/年×20年×10%)、误工费8285.94元(70.82元/天×117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护理费6960元(120元/天×58天×1人)、交通费600元,共计111503.94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013.82元[医疗费34662.6元(44662.6元-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50元/天×58天)+鉴定费16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70%;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复印费25.9元(37元×7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5元,由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65元,由被告***负担312.67元,由原告***负担357.33元。

综上,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112768.94元(111503.94元+126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城区支公司应支付33013.82元,被告***应支付383.23元(25.9元+357.33元),各被告应支付的款项直接支付到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莒县支行账号为62×××57的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8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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