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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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南城县锐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206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被告负担部分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