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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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濮阳市天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39381.97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濮阳市天伦实业有限公司金园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计870元,由原告***负担442元,由被告濮阳市天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