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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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浮梁县英顺陶瓷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中新陶瓷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浮梁县英顺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借款本金180822.31元、利息及罚息69753.08元(截止2020年1月14日),2020年1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景德镇市中新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告浮梁县英顺陶瓷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1元,由被告浮梁县英顺陶瓷有限公司、中新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