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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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被告***在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及交通费损失人民币22,040.0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被告***在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62,729.50元。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损失人民币40.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2.00元,鉴定费1,440.00元,公告费(二次)560.00元,合计人民币4,642.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担负472.00元(总赔偿额为94,809.50元,该诉讼费为2,170.00元,2,642.00元-2,170.00元=472.00元),被告***、被告***担负4,1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7-17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