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丹东市第三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沈阳市嘉壤土石方挖掘有限公司 辽宁天士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阜新常青园总店 阜新市蓝天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军区总医院 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 沈阳市南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9100.63元,被 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1043.13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8700 元,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3500元,被告郭 浩赔偿原告***营养费15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赔偿原告***护理费74251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赔偿原告***交通费8000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赔偿原告***辅助器具费480元; 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 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赔偿原告***鉴定费14423.2元; 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赔偿原告***住宿费2500元; 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1153.64元,被告***赔偿 原告***残疾赔偿金305286.1元,被告***赔偿原告郑泽 豪残疾赔偿金39040.26元; 十一、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邮寄费238.84 元,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邮寄费102.36元; 十二、被告***、沈阳市嘉壤土石方挖掘有限公司对 上述一、二、三、十、十一项中***应付的赔偿款项承担 连带责任; 十三、被告沈阳市南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十、十一项中***应付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逾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3420元,由被告***承担2394元、被告***承担10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