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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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9100.63元,被

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1043.13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8700

元,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3500元,被告郭

浩赔偿原告***营养费15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赔偿原告***护理费74251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赔偿原告***交通费8000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赔偿原告***辅助器具费480元;

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

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赔偿原告***鉴定费14423.2元;

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赔偿原告***住宿费2500元;

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1153.64元,被告***赔偿

原告***残疾赔偿金305286.1元,被告***赔偿原告郑泽

豪残疾赔偿金39040.26元;

十一、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邮寄费238.84

元,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邮寄费102.36元;

十二、被告***、沈阳市嘉壤土石方挖掘有限公司对

上述一、二、三、十、十一项中***应付的赔偿款项承担

连带责任;

十三、被告沈阳市南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十、十一项中***应付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逾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3420元,由被告***承担2394元、被告***承担10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2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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