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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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透支本金人民币116700元、违约金5835元及透支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26日为10094.66元,自2019年4月27日起以人民币1167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3元,减半收取计147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5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