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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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南燕染整有限公司 绍兴恒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民初9592号民事判决; 二、绍兴南燕染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绍兴恒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8万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绍兴恒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绍兴南燕染整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00元,由绍兴恒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12元,由绍兴南燕染整有限公司负担8188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78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300元,由绍兴南燕染整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调整为16060元,由绍兴南燕染整有限公司负担13600元,由绍兴恒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8-6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