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长沙市开福区北国风光小区20栋502房(建筑面积为365.18平方米,套内面积290.45平方米)为该小区物业管理房; 二、被告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长沙市开福区北国风光小区20栋502房腾空交还给长沙市开福区北国风光小区业主,由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北国风光业主委员会接收; 三、被告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长沙市开福区北国风光小区业主支付占用上述房屋期间所产生的占用费2000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北国风光业主委员会支付; 四、被告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长沙市开福区北国风光小区第7栋105、第8栋101原架空层改成的房屋,按设计规划恢复架空层原状; 五、驳回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北国风光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12元,由被告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