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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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95384.50元并按合计利率年24%标准支付本金95384.50元的利息、罚息、复利,期间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若逾期给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