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发布于:2020-10-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友契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支付令
案号 -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9)闽0203民督110号

申请人:厦门友契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震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荣园,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厦门友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友契”)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厦门友契称,2017年7月25日,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银行”)与天津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快乐时代”)签订了编号为XW-QD2017委贷001号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就天津快乐时代委托新网银行发放贷款事宜进行合作。2018年8月11日,新网银行、天津快乐时代与被申请人***在趣店来分期平台上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就天津快乐时代委托新网银行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达成合意。被申请人***借款金额为3900元(人民币,下同),借款期限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法,分18期还款,每月应还款229.76元,被申请人***自2019年3月11日起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九条,被申请人***构成违约,除应向天津快乐时代支付未还本金2822.63元、未还利息79.16元,还应支付逾期罚息及逾期违约金之和50.73元(自被申请人***逾期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逾期罚息=逾期本金*0.03%*逾期天数,逾期违约金=逾期本金*0.02%*逾期天数)。2019年7月23日,天津快乐时代与厦门友契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申请人***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厦门友契,厦门友契合法获得了天津快乐时代的上述债权。申请人厦门友契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编号为XW-QD2017委贷001号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放款流水和债权清单、债权转让协议各一份。现申请人厦门友契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未还本金2822.63元、未还利息79.16元,以及逾期罚息和逾期违约金之和50.73元,以上合计2952.5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厦门友契科技有限公司共计2952.52元,其中未还本金2822.63元、未还利息79.16元,逾期罚息和逾期违约金50.73元(自被申请人***逾期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逾期罚息=逾期本金*0.03%*逾期天数,逾期违约金=逾期本金*0.02%*逾期天数)。

申请人厦门友契科技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被申请人***还款需标注本人姓名及案件号):

户名:厦门友契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安支行

账号:63×××39。

申请费16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林鸿)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 洪德君)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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