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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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厦门永成旺织造染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塘支行借款本金172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046483.27元,之后的罚息以172万元为基数按照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计算复利,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厦门华派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应对厦门永成旺织造染整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厦门永成旺织造染整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塘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48元,由厦门永成旺织造染整有限公司、厦门华派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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