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伍陆柒捌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铁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长春伍陆柒捌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卓越大街、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长国用(2014)第091000068号、地号为04011180GB00015、面积为15004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抚松路50号富豪花园富豪苑B座802号房、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543718号、丘地号为4-97/32-25(802)、面积为217.47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持有的长春伍陆柒捌集团有限公司63.4%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