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宇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国信阳光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春国信阳光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收益款50640元。

二、被告长春国信阳光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违约金10128元。

三、被告长春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于2016年8月6日到2017年8月5日的原告***收益款4200元及违约金840元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1元,由被告长春国信阳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991元,由长春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28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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