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宇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国信阳光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国信阳光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收益款50640元。 二、被告长春国信阳光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违约金10128元。 三、被告长春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于2016年8月6日到2017年8月5日的原告***收益款4200元及违约金840元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1元,由被告长春国信阳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991元,由长春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