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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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桃体育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友诚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樱桃体育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友诚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十六万三千六百零八元零五分; 二、被告(反诉原告)樱桃体育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友诚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滞纳金(自二○一七年十月八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十六万三千六百零八元零五分为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计算); 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友诚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樱桃体育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违约金三万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友诚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樱桃体育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友诚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7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樱桃体育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诉讼费671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樱桃体育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419元(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友诚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